醫院輻射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職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第3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院內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人員和實驗、科研場所以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生產、銷毀等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是醫院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技術指導的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醫務科,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
第四條 按照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實行輻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
第五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醫院具體情況,醫務科以主體身份向政府環境輻射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醫務科負責醫院的輻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許可登記”方能開展相關工作,其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納入醫院統一管理。各科室根據所屬實驗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人員崗位職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輻射安全責任書(需蓋醫院公章)等,報醫務科備案,作為許可申請和環保部門檢查的依據。
第七條 涉源科室購買、處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購源、同位素試劑)和射線裝置時,首先向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入后續工作程序。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九條 根據衛生部第55號令《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申領放射工作人員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醫院正式聘任職工、年滿18 周歲,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3.掌握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有資質科室舉辦的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持培訓合格證、個人計量檢測數據、健康體檢結果參加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定期審查。
第十條 對放射工作人員具體管理要求:
1.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須填寫《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在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登記備案,統一安排到衛生部門指定的本院職業病科體檢。
2.體檢合格后,參加地方環境主管部門舉辦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班,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后方能上崗工作。同時須每兩年參加一次復訓。
3.放射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個人劑量計,定期接受個人劑量監測(3 個月一次)。
4.放射工作人員須到指定醫療科室(本院職業科)進行定期檢查(每年一次)。
5.放射工作人員退休或調離醫院時,必須到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手續,交回《放射工作人員證》及個人劑量監測計。
6.醫院不提倡臨時工從事此類性質實驗室工作,如果確實科研需要,課題組必須要按照醫院規定,將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凡涉及新建、改建、擴建、退役輻射工作場所的項目或實驗室內放射性裝置退役、轉讓、調撥等項目的相關科室及主管部門,應及時向醫院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提交項目的輻射防護設施資料,以便對項目進行論證、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輻射防護設施設計方案及相關文件,必須報上級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在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類別有提升的情況下,須經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環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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